最佳證據規則的優缺點有哪些
最佳證據規則是我國法律對案件提供證據要求和判定的相關規則,雖然最佳證據規則在我國已經實行了一段時間,但還不完善,有優點,自然也存在着一部分缺點。今天,本站就來給您分析一下最佳證據規則的優缺點。
一、最佳證據規則
最佳證據規則,適用於書證。是現代英美法系國家中關於文字材料可採性的一項重要證據規則。其基本精神是:"以文件內容而不是以文件本身作為證據的一方當事人,必須提出文件內容的原始證據。"
這是普通法上的一項基本原則,其含義是,以文字材料的內容證明案情時,必須提交該證明材料的原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則認定:
(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
(二)物證、檔案、鑑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三)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傳來證據;
(四)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間接證據;
(五)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於其他證人證言。
二、優缺點分析
1、優點:
最佳證據規則要求書證等必須提交原件,能夠有效的防止證據傳播環節的增加,影響書證的真實可靠性。
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最佳證據規則。僅有的是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之後最高院頒佈的司法解釋中第53條又規定:“收集、調取的書證應當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確有困難時,才可以是副本或者複製件。收集、調取的物證應當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運、不易保存或者依法應當返還被害人時,才可以拍攝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內容的照片、錄像。書證的副本、複製件,物證的照片、錄像,只有經與原件、原物核實無誤或者經鑑定證明真實的,才具有與原件、原物同等的證明力。製作書證的副本、複製件,拍攝物證的照片、錄像以及對有關證據錄音時,製作人不得少於二人。提供證據的副本、複製件及照片、音像製品應當附有關於製作過程的文字説明及原件、原物存放何處的説明,並由製作人簽名或者蓋章。
2、缺點
與歐美國家的法律相比,我國的最佳證據規則缺點有二:
(1)未規定不提出原件的後果是非原件不得采納。
(2)對於可以不提出原件的條件規定得過於寬泛。
最佳證據規則雖然有保證證據真實可靠的優點,但缺點也是不可忽略的。我國的《最佳證據規則》還不是很完善,具體的法條規定也不是很詳細,這給了違法者可以逃脱法律制裁的漏洞。最佳證據規則的優缺點我們都應該正視,優點發揚光大,缺點努力改進,才能建立一個更加健全的法治社會。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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