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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作擔保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房產作擔保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公民用自己所有的房產向銀行申請抵押貸款的時候,此時需要辦理相應的抵押登記,這也是為保護銀行利益考慮。但實踐中,有些時候房產作抵押卻是被認定為無效的。那究竟房產作擔保無效的情形有哪些呢?詳細內容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房產作擔保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房產屬不動產,具有價值大、毀損風險小等特點,房產抵押是借款合同中最常見的擔保形式。現實生活中,部分當事人由於未按法律規定辦理抵押,致使房產抵押存在種種問題———

1、未按我國《擔保法》要求辦理抵押物登記手續。我國《擔保法》第42條第2項規定,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必須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物登記。簽訂抵押合同後不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合同無效。

2、未經房產所有權人同意,以他人房產作抵押。這樣做不但抵押關係無效,而且構成侵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3條規定:“借款人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的財產作抵押物的,應當認定抵押無效。”

3、未經共有人同意以共有房產作抵押。這樣做不僅抵押關係無效,而且侵犯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權益,由房產抵押引發侵權糾紛。

4、用於抵押的證件不齊全。房產抵押必須質押房產證和土地使用證,有的當事人只將房產證抵押,未將該房產的土地使用證抵押;或者只在抵押合同中規定以“某某房產作抵押”,而有效房產證件未交抵押權人掌握,致使抵押物失控,造成多頭抵押的不良後果。

二、房產所有權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房屋所有權取得,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種。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由於一定的法律事實,根據法律的規定,取得新建房屋、無主房屋的所有權,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權利和意志為根據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依法建造房屋;(2)依法沒收房屋;(3)收歸國有的無主房屋;(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層)。

2、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是指根據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轉移之房屋所有權,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權和其轉讓所有權的意志為根據的。

繼受取得分為因法律行為繼受取得和因法律事件繼受取得兩類。

用房產進行抵押雖然可以獲得很多借款或貸款,但實踐中的房產抵押也不一定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上文中本站小編為大家總結了一些房產作擔保無效的情形,為避免出現這樣的情形,當事人就要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必要的措施,而在這方面需要幫助的話,也是可以委託我們本站網的專業房產律師。

標籤:房產 無效 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