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能排除執行嗎?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能排除執行嗎?
第三人撤銷之訴不能夠排除執行,但是可以請求裁定中止執行,因為第三人撤銷之訴,如果是有必要,也是屬於可以中止執行的以下情況: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第三人撤銷之訴對執行標的確有理由的,法院可以中止對標的物的執行程序。
二、債權人的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撤銷權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1、客觀要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必須存在有效的債權。這是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前提和基礎。需要明確的問題是,可行使撤銷權的債權是否必須已屆清償期?各國立法例及學説,見解不一。最高法院認為,人民法院在審查撤銷權是否成立時,可以適當放寬該構成要件,不必要求債務履行期必須屆滿。
(2)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處分財產的行為,且發生法律效力。一般處分行為可分事實上的處分和法律上的處分。這裏僅指法律上的處分,因為能成為撤銷權標的的,一般只能是法律行為,並且還僅限於債權行為,物權行為是否可撤銷,目前有爭議。債務人的處分財產的行為已經發生了法律效力,如果債務人的處分財產的行為並沒有成立或者生效,或者就是屬於法律上的當然無效的行為,債權人對於這些行為都沒有行使撤銷權的必要。
(3)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必須害及債權,可能致使債權人的債權難以實現或者完全不能實現。這是債權人撤銷權構成的一個重要判定標準。如果債務人資力雄厚,財產足以清償全部債權時,即使債務人實施減少其財產的處分行為,債權人也不能行使撤銷權。
2、主觀要件
債務人與第三人進行有償民事法律行為時,必須有惡意。在債務人實施無償行為,即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的情況下,由於第三人沒有支付對價,因此可以推定債務人實施該行為是為了減少其責任財產,主觀上具有損害債權的意圖(這種推定在法律上稱為惡意推定”)。除非債務人能夠舉證證明自己的這一行為並未危害債權人的債權的實現,推翻這種推定。
因此如果是發起了第三人撤銷之訴,肯定是不能夠排除執行的,但是它如果是存在着一些特殊的情況,比如説申請人他申請了延期執行,或者是在這個訴訟案件中存在着當事人死亡,或者是法院認為存在着其他的中止情形,那麼都是可以將這個案件進行中止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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