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再審同時執行可以嗎?
一、 第三人撤銷之訴再審同時執行可以嗎?
第三人撤銷之訴再審同時執行是可以的,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第301條的規定: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審理期間,人民法院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裁定再審的,受理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將第三人的訴訟請求併入再審程序。但有證據證明原審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先行審理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裁定中止再審訴訟。
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第302條的規定:第三人訴訟請求併入再審程序審理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對第三人的訴訟請求一併審理,所作的判決可以上訴;
(2)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人民法院可以調解,調解達不成協議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發回一審法院重審,重審時應當列明第三人。
二、再審的條件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根據該項規定,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該項規定的關鍵在於什麼是新的證據。如果不是新的證據就談不上據此判斷是否推翻原裁判的問題。
2. 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按照《民訴法司法解釋》的規定,當
事人對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在原審中拒絕發表質證意見或者質證中未對證據發表質證意見的,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4項規定的未經質證的情形。
5.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民事訴訟法》該條款中表述的“確有錯誤”,其含義應當理解為原判存在錯誤的可能性很大。“確有錯誤”的表述過於肯定,雖然法院決定啟動再審時已經對原判是否具有再審事由進行了審查,但畢竟這種審查不同於對案件的再次審理。之所以採用“確有錯誤”的表述,是試圖阻止輕易啟動再審程序,強調裁判的安定性,法院只有在原判具有很大可能性存在錯誤時才啟動再審程序。因此,表述為“明顯有錯誤”或者“明顯存在錯誤”可能更為妥當一些。
7.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8.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9.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10.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11.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根據新《民訴法司法解釋》第392條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11項規定的訴訟請求,包括一審訴訟請求、二審上訴請求,但當事人未對一審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提起上訴的除外。
12.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13.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根據新《民訴法司法解釋》第394條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13項規定的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是指已經由生效刑事法律文書或者紀律處分決定所確認的行為。
涉及到有關再審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認定和處理,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在申請再審時,第三人撤銷之訴已經提出的,可以根據實際來同時辦理,具體情況由司法機關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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