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執行和解能提第三人撤銷之訴嗎?
一、對執行和解能提第三人撤銷之訴嗎?
可以的。但是需要注意以下事項:執行異議之訴涉及執行程序中,是對執行標的物有異議。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民事訴訟中,對法院判決裁定等生效的法律文件中所載標的物有異議,申請撤銷。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三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出,並應當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證據材料:
(1)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
(2)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
(3)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
第二百九十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是指沒有被列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當事人,且無過錯或者無明顯過錯的情形。包括:
(1)不知道訴訟而未參加的;
(2)申請參加未獲准許的 ;
(3)知道訴訟,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參加的;
(4)因其他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二、哪些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等非訟程序處理的案件;
(2)婚姻無效、撤銷或者解除婚姻關係等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涉及身份關係的內容;
(3)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對代表人訴訟案件的生效裁判;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受害人對公益訴訟案件的生效裁判
所以要對一個執行和解的案件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他雖然是可以的,但是必須要滿足相關的條件,如果一個按鍵,它最終的裁決結果出來,並且已經開始執行了,而第三人他在這個執行程序當中,對這個執行物的標的他其實是存在異議的,因為這個標的他可能是侵害到了當事人自己的權益,那麼他才可以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不管他是否正在執行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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