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期間是除斥期間嗎
保證期間是除斥期間嗎,這是一個具有爭議的問題,在民事訴訟中經常就會出現保證期間和除斥期間,但在中國的法律中對除斥期間的界定還不夠完善,因此小編在這裏僅發表個人的理解保證期間不是除斥期間,下面就讓小編解釋一下其中的緣由。
一、保證期間不是除斥期間
1.保證期間首先允許約定,而除斥期間為法定期間,只有解除權可以約定除斥期間。
2.保證期間屆滿,消滅的是債權。而除斥期間屆滿,消滅的是形成權。
3.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債務,保證人若無抗辯權的行使,保證期間功成身退,訴訟時效期間取而代之。除斥期間不存在這個現象。
4.保證期間的起算點的確定如同上述,除斥期間的起算點則比較複雜。我國《民法典》規定,在可撤銷的合同中,撤銷權的除斥期間自撤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時起算。
5.在效力未定的合同場合,追認權的除斥期間自相對人催告確定的開始追認的時間起算;相對人的撤銷權在除斥期間的長短方面不確定,只有最後限定,即追認權行使之前,起算點應為合同成立之時。在債權人撤銷權的情況下,撤銷權的除斥期間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算,在債權人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撤銷事由的情況下,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算。在合同解除的情況下,解除權的除斥期間自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起算之日開始計算,無此規定或者約定的,自債務人催告確定的開始之日起算。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除斥期間不是訴訟時效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在民法上,因時間的經過而影響權利的存續或行使的,主要有消滅時效(中國稱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關於訴訟時效,中國《民法典》及有關特別法都有比較完整系統的規定,人們對此十分熟悉。而關於除斥期間,立法規定就相對較為分散了,加之其與訴訟時效存在諸多相似之處,司法實踐中人們常常將除斥期間誤認為是訴訟時效,而實際上,兩者在立法宗旨、法律後果等方面存在諸多不同。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條【除斥期間】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在小編看來保證期間是除斥期間嗎,這很顯然是否定的其實除斥期間、訴訟時效、保證期間在有時候是有一定聯繫的,但我們也應當正確的分辨他們之中的區別,不應是大約懂得就好,法律是嚴謹的,我們也應當用認真的態度對待,這樣我們才可以懂法繼而用法並且守法。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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