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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期間,除斥期間

法律3.25W
擔保期間 除斥期間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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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期間是訴訟期間,還是除斥期間?

根據擔保法25條第1款和26條的規定,無論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保證期間的算法是一樣的:均為有約定的話從約定,無約定的話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未對債務人起訴的話,一般保證人免責;連帶保證中,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的,連帶保證人免責。保證期間不等於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根據擔保法解釋31條的規定,可以明確保證期間是除斥期間。25條第2款有混淆兩者之嫌。至於樓上所説的36條,講的正是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期間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