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間和最長保護期是多久
一、除斥期間和最長保護期是多久
除斥期間最長期限是根據不同的權利類型而定的,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如:
(1)可撤銷或可變更民事行為的撤銷或變更權,自行為成立之日超過1年而消滅。
(2)相對人催告後法定代理人追認權行使的1個月期限。
(3)相對人催告後被代理人追認權行使的1個月期限。
(4)債權人對侵害行為行使撤銷權的1年和5年期限。
(5)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其中,法律規定的期限,為法定除斥期間,當事人約定的期限,為約定除斥期間。
二、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的區別是什麼?
首先,適用對象不同:訴訟時效適用於請求權,除斥期間適用於形成權。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其次,法律效力不同:訴訟時效的法律效力表現為勝訴權之喪失,權利本身並不消滅,除斥期間的法律效力表現為形成權的消滅。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再次,價值取向不同:設置訴訟時效的價值在於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加速財產的流轉,消滅原有法律關係;設置除斥期間的價值在於消除當事人關係中的不確定、不穩定因素,維護交易安全,維護原有法律關係。
第四,期間和計算不同:訴訟時效一般長於除斥期間,而且訴訟時效可能中止、中斷甚至延長,而除斥期間固定不變。
第五,適用的主動性不同:法官不能逕行適用訴訟時效,只在義務人主張時效利益時,法官才能適用,但是,法官可以依職權主動適用除斥期間。
除斥期間的認定關係到有關權利的具體存續情況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如果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權利的行使,那麼到期後是不存在再次提出除斥權的情況,這是與訴訟時效不同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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