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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有訴訟時間還是除斥期間?

代位權訴訟作為一種有效的債的保全措施,即:“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依照這一規定,債權人行使其代位權,應當通過法院予以主張,也即應當通過訴訟方式進行,這就是所謂的代位權訴訟。簡而言之是指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債務追索權時,債權人直接起訴債務人的債務人,並要求其還債的一種訴訟活動。如果債務人與次債務人的合同被認定無效、被撤銷或已過代位權的訴訟時效,則債權人不能對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權。若合同的無效或被撤銷是由於次債務人的過錯所致,債權人可以對次債務人行使代位權。

代位權有訴訟時間還是除斥期間?

代位權作為一種請求權,適用的是訴訟時效的規定,而不是除斥期間的規定。代位權的訴訟時效為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二年;短期時效為一年;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權利人將失去勝訴權利,即勝訴權利歸於消滅。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持其訴訟請求;

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的對外效力的體現,以保全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為目的。債權人代位權的產生,以合法債權的存在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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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對代位權有訴訟時間還是除斥期間問題的簡單介紹。從上可知,代位權適用的是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由於訴訟時效的期間為兩年,並且適用中斷的規定,因此法律作出此規定也更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債權人只要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行使代位權就可以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在線諮詢本站相關律師。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