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是多少時間?
提到可撤銷權,我們一般會想到兩方簽訂合同,但合同中存在一方對另一方不公平或欺騙會損害其利益的的情況。所以受害方有權向法院提告行使撤銷權,那麼可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是多少時間?排斥期的定義又是什麼呢?下面本站給大家詳細介紹。
一、什麼是排斥期?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除斥期間具有如下特點:
1、除斥期間一般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2、除斥期間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民事權利本身,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
3、除斥期間規定的是權利人行使某項權利的期限,以權利人不行使該實體民事權利作為適用依據。
4、除斥期間是自相應的實體權利成立之時起算。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這裏的5年應當是最長保護期,就是説從你發現可撤銷事實之日起一年內應當行使撤銷權,但是如果從可撤銷事實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你都沒有發現的話,撤銷權歸於消滅,就算之後發現了也不能行使。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五十二條 【撤銷權的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二、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期間的規定
1、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期間是訴訟時效,時效屆滿,當事人請求權的勝訴權消滅。
2、《民法典》第152條規定的是債權人撤銷權的除斥期間,即該條規定了債權人撤銷權除斥期間的兩種計算方法。
3、該條實際上規定了兩類期限:一是關於1年的規定,屬於訴訟時效的規定,可以適用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二是關於5年的規定,屬於除斥期間的規定,不適用時效的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民法典》第152條規定的5年的期間,應為除斥期間。所以為5年。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條【除斥期間】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第五百四十一條【債權人撤銷權除斥期間】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可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是多少時間?法律規定為5年,這個期間就叫除斥期間。行使可撤銷的條件是該合同存在欺騙不合法的部分,受害人從得知撤銷事當日起一年內可以行使撤銷權。在此期間5年內不使用該撤銷權的,該權利時效。即在5年內你不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該合同,過了時間法律就不再保護你的撤銷權。所以我們從得知可撤銷時,應及時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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