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間舉證責任規定是什麼?
一、除斥期間舉證責任規定是什麼?
除斥期間舉證責任規定是:應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責任原則,由債權人承擔舉證的責任。撤銷權之訴主要的目的是撤銷債務人濫用財產處分權的行為,因此撤銷權成立的要件應由債權人舉證。不論債務人的行為系無償行為或有償行為,均須具備撤銷權成立之客觀要件。除斥期間,又稱“預定期間”、“預備期間”,是指法律規定的某種民事權利有效存續的期間。除斥期間也是某種法律事實,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不行使其權利,其權利即被除斥。
二、《民法典》對於除斥期間撤銷權的規定
第五百三十八條【債權人的撤銷權】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四十一條【撤銷權的期間】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説明理由;拒不説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涉及到除斥期間的認定,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權利形成原因和後果來進行處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特別是不同的涉案事實和後果所認定的具體事項是不同的,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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