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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之法律後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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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之法律後果有哪些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無權處分之法律後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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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處分之法律後果有哪些
(一)無權處分合同無效時處分行為的法律後果:
在處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善意的第三人或不知無處分權的處分人基於“意思表示不真實”行使撤銷權的情形之下使合同無效。在合同無效的情況之下,交易安全的保護己經沒有了多大意義,這時的法律調整應該着重於保護權利人的利益,因而不應該規定善意取得,最大限度地把權利是否變動的權利賦予權利人,由權利人來自由行使追認權,追認使變動有效,不追認就無效。
(二)無權處分合同有效時處分行為的法律後果
1、處分行為有效
追認或無權處分人事後取得處分權有效。追認指的是處分完成以後的認可。此時合同已經履行,標的物已經交付給買受人,權利人的追認補全了出賣人處分權的瑕疵,從而使該處分行為有效。經過追認以後的無權處分行為變為有效行為。原權利人不能以處分人違約或侵權為由請求承擔相應的責任,而僅可以通過不當得利向無權處分人請求返還因無權處分所取得的財產。也就是説追認之意思表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使權利人與處分人間法律關係的性質發生變化,即權利人以所有權換取不當得利返還之債的債權。
2、處分行為無效
如果權利人拒絕對無權處分行為進行追認,而且無權處分人也不能取得處分權,第三人也不能夠善意取得的,則無權處分行為無效。無權處分行為無效之後將在無權處分人、原權利人和第三人之間產生比較複雜的法律後果,分別述評如下:
(
1)權利人和無權處分人之間
第一,如果標的物還沒有交付與第三人,處分人與第三人已經訂立了轉讓合同,這時原權利人和處分人依然是合同關係或侵權關係。是合同關係的,原權利人可以依據合同收回所有物;是侵權關係的,可以依據所有權的支配效力和追及效力請求返還財產和恢復對所有物的支配,有權禁止處分人實現交付,如果處分人權衡不履行與第三人的無權處分合同要承擔的違約責任和不向權利人返還標的物的侵權責任後,選擇了前者,將標的物交付第三人履行與第三人的合同,權利人可基於物權的追及權向實際佔有人(第三人)請求返還。這種情況下,因為標的物沒有發生變動,處理起來相對比較簡單。
第二,如果標的物己經交付與第三人,無權處分人和第三人的合同己經履行完畢,原權利人又沒有進行追認,處分人也未取得處分權的,這時,兩者的關係可以分為兩種情況:一是標的物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這種情形的法律後果前文己述,在此不贅。二是第三人沒有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合同有效,處分行為無效)。這時權利人可以依據所有權向第三人請求返還,也可以請求無權處分人承擔違約或侵權給原權利人造成的損失。該損失主要是原權利人在向第三人請求返還期間所失去的經濟利益。
(
2)權利人和第三人之間
這兩方之間的關係只發生在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而佔有標的物的情況之下,權利人可以依據所有權向第三人請求返還。除不可抗力外,第三人在佔有標的物期間,標的物損害或者滅失時,還應該向權利人賠償損失。
(
3)無權處分人和第三人之間
在無權處分合同有效,處分行為無效的情況下,無權處分人和第三人之間的關係實際上就是合同不能夠履行而產生的違約責任和權利瑕疵擔保責任關係。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是指出賣人就標的物所有權不能完全轉移於買受人而應承擔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