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訴訟代表人範圍有什麼?
一、民事案件訴訟代表人範圍有什麼?
(一).根據《民事訴訟法》和《民訴意見》的規定,我國民事訴訟中的代表人訴訟制度,可以分為以下兩類: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是指由起訴時人數已經確定的共同訴訟人推選出訴訟代表人,代替全體共同訴訟人蔘加訴訟的代表人訴訟。它應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一般指10人以上。
2.起訴時當事人人數已經確定。
3.多數當事人之間具有同一的訴訟標的或具有同一種類的訴訟標的。因此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既可以是必要共同訴訟,也可以是普通的共同訴訟。
4.當事人推選出代表人。在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中,既可以由全體當事人推選共同的代表人,也可以由部分當事人推選自己的代表人;推選不出代表人的當事人,在必要的共同訴訟中可由自己參加訴訟,在普通的共同訴訟中可以另行起訴。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是指在起訴時如果共同訴訟人的人數不能確定,則由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推選出代表人,代替全體共同訴訟人蔘加訴訟的代表人訴訟。
(二).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的特殊程序
與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相比,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具有以下特殊程序:
(一)公告
人民法院在受理多數人訴訟時,發現起訴時一方當事人人數尚未確定的,可以發出公告,説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向人民法院登記。這裏的權利人,是指主觀上認為自己享有權利的人。公告的方式,可以根據糾紛涉及的範圍具體確定,如在法院公告欄張貼公告,或在報紙、電視等媒體上發佈。公告的期限,由法院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確定,但最少不得少於30日。
(二)登記
登記的目的在於確定當事人的人數,以便為訴訟做準備。在公告期內,權利人應當向發佈公告的案件管轄法院登記,並證明其與對方當事人的法律關係和所受到的損害。證明不了的,不予登記,但當事人可以另行起訴。由於登記本身並不引起訴訟的發生和訴訟的系屬,只表明自己為案件當事人的身份,因此權利人未在公告期內登記的,僅表明他不作為本次訴訟的當事人,對他的實體權利並不會產生不利的影響。
(三)裁判效力
在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中,裁判的效力表現為兩個方面:(1)對於已經登記的全體權利人有拘束力;(2)對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有預決效力,即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提起訴訟,人民法院認為其訴訟請求成立的,裁定適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決、裁定,而無須另行裁判。
二、訴訟財產保全擔保費標準是什麼?
1、訴前財產保全擔保按擔保金額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2、訴訟財產保全擔保按擔保金額的1.5%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3、執行財產保全擔保按擔保金額的1%收取,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辦理了訴前財產擔保或訴訟財產擔保的同一標的不再收取執行財產擔保費)。
4、擔保優惠:對於弱勢羣體申請的訴訟保全,經人民法院認可(主要是司法求助案件和人身賠償案件)由擔保公司為申請人提供無償擔保;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的其他民商事案件經人民法院審查,可給予20-40%的優惠。
財產保全的擔保費用是由申請財產保全的實際金額的確定的。訴前財產保全,按照實際財產的1%進行繳納。若實際保全的財產不足1000元,需要繳納1000元的擔保費。訴中財產保全,按照實際金額的1.5%進行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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