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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電子送達適用範圍有哪些?

一、民事訴訟法電子送達適用範圍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電子送達適用範圍有哪些?

一般訴訟文書都是以法院派人上門、郵寄、公告等方式送達,但是這樣既費時又費錢。新民訴法八十七條新增了:“經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採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電子送達方式送達訴訟文書與其他送達方式相比,電子送達方式有其不可比擬的優勢,如及時性,幾乎瞬間到達 ;成本極低,目前各大入門網站均提供免費的電子郵箱服務,極大節約了司法成本。因此,電子送達方式對於解決司法實踐中業已存在的送達難問題具有積極意義。

二、該條文體現了司法實踐的迫切需要。

近年來,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大幅度增多,而法院審判人員的增加速度跟不上民事案件的增長,根本無法承擔直接送達的重任,加之人員的流動、遷徙也給人民法院的送達帶來了困難。法院之間的相互獨立和法院送達成本的提升使委託送達形同虛設。傳統的送達方式已經無法承擔司法送達的重任,送達工作的壓力越來越大,與此同時送達難矛盾日益突出,大量案件由於訴訟文書無法送達給當事人,使審理期限一拖再拖,制約了審判效率的提高。傳真、電子郵件等電子通信方式在當今社會應用已經比較普遍,技術相對比較成熟。新民訴法增加了電子送達方式順應社會的發展,首次以基本法律形式對電子送達制度加以確認,開通了文書送達“高速路”。

三、該條文明確了電子送達的適用範圍。

電子送達的適用是因地制宜的,可以在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中增加送達方式的選擇項,由當事人當中自由選擇填寫各類送達方式;當事人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中選擇或者同意電子送達的方式,並載明電話和傳真號碼、電子郵箱。然後人民法院製作專門的電子送達告知通知書,告知當事人相關規定,其中特別是送達不能時的法律後果。如起訴狀、答辯狀、開庭傳票、案件受理通知書、開庭通知書等均可以適用;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不能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能否成功推行,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受送達案件當事人的態度。對於當事人申請使用電子方式送達,應該准許;對於熟悉網絡使用的當事人可以建議其使用電子送達方式;對於具有代理律師的當事人可以建議其使用電子送達方式。

四、該條文確認了法律文書的送達時間。

新民訴法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電子送達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司法實踐中對於電子送達時間的確認,需運用技術手段予以固定明確電子送達的日期。對於電子郵件來説,可以保存送達郵件內容。對於傳真來説,可以保存傳真原稿圖像。送達內容中應當説明送達狀態。記錄傳真、電子郵件等送達時間和結果。電子送達作為訴訟的程序性內容,應在卷宗中表現出來,即電子送達的狀態和結果應當打印存卷。並在特定的網絡平台上,以向社會公眾發佈電子數據的形式,公告送達訴訟文書,經過法定期間,視為送達。

五、該條文對信息建設提出更高要求。

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主要是以數字信號的方式傳遞的,如果有人非法侵入電子信箱對數據進行,截收、刪減、篡改、偽造法律文書就會使其受到破壞,將給法院正常工作以及案件的公平審理帶來負面影響。所以安全性就成為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中的首要問題。因此,適用電子送達,對法院的信息化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院應當建立傳真、電子郵件安全傳輸的專門系統平台,為電子送達保駕護航。

也解決了法律文書的一些傳輸問題,但電子送達方式在帶給一些人及時的法律文書同時,也存在法律文書被篡改、偽造的影響,所以大家收到法律文書的時候,要留個心眼確認文書的真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