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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院級別管轄是什麼意思

民事訴訟法院級別管轄是什麼意思?

民事訴訟法院級別管轄是什麼意思

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和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各級審判機構對第一審案件管轄範圍的劃分,主要根據案件性質、情節輕重和影響範圍大小來確定。

(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説明第一審民事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層法院管轄的,只是在本法另有規定時除外。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件級別管轄幾個問題的批覆》確定了管轄恆定的原則,具體內容如下:

1、在當事人雙方或一方全部沒有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下,發生糾紛提起訴訟,如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明確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應以合同總金額加上其他請求金額作為訴訟標的金額,並據以確定級別管轄;如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其具體的訴訟請求金額來確定訴訟標的金額,並據以確定級別管轄。

2、當事人在訴訟中增加訴訟請求從而加大訴訟標的金額,致使訴訟標的金額超過受訴法院級別管轄權限的,一般不再變動。但是當事人故意規避有關級別管轄等規定的除外!

按照級別管轄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上級人民法院交由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該下級人民法院不得再交其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有: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其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這裏的重大涉外案件指的是爭議標的額大,或者案情複雜,或者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涉外案件。

除此之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訴訟案件還有: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由哪一級人民法院管轄問題的批覆》中確立的:當事人協議選擇國內仲裁機構仲裁後,一方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該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範圍的若干規定》中確立了海事海商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範圍問題的解釋》確立了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1—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確立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確立了專利糾紛第一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確立了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由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確立了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轄:

(一)國務院批准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二)省會、自治區首府、直轄市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

(三)經濟特區、計劃單列市中級人民法院;

(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

(五)高級人民法院。

上述中級人民法院的區域管轄範圍由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確定。

(三)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是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民事案件。具體請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的通知》(法發[2015]7號)[1] ,內容如下:

1、當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處省級行政轄區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2、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處省級行政轄區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3、解放軍軍事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1億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大單位軍事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2000萬元以上一審民商事案件。

4、婚姻、繼承、家庭、物業服務、人身損害賠償、名譽權、交通事故、勞動爭議等案件,以及羣體性糾紛案件,一般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5、對重大疑難、新類型和在適用法律上有普遍意義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由上級人民法院自行決定由其審理,或者根據下級人民法院報請決定由其審理。

6、本通知調整的級別管轄標準不涉及知識產權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7、本通知規定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包含本數。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1、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2、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可見,並不是生活當中所有的民事糾紛都可以向基層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比如説海商海事案件,著作權而引發的民事糾紛,虛假陳述證券而引發的民事糾紛等,這些直接都是由中級或者高級人民法院來審理的,如果向基層人民法院遞交訴訟狀,基層人民法院不會立案,原因是不屬於基層人民法院的管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