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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買賣合同有管轄權的法院是哪個?

一、 民事訴訟法買賣合同管轄權的法院是哪個?

民事訴訟法買賣合同有管轄權的法院是哪個?

《民事訴訟法》買賣合同有管轄權的法院,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二、可以由原告所在地管轄的情況有哪些?

(1)僅是被告被註銷户籍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追索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不服指定監護或者變更監護關係的案件,可以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在國內結婚但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6)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由一方的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7)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對於買賣合同的具體訴訟處理情況,應當嚴格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情況來認定管轄權,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或者對訴訟管轄權有異議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法院審查後發現確實存在錯誤的,應當移送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