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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檢察院管轄範圍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檢察院管轄範圍是什麼?

對於刑事案件,國家機關是分類處理,有些是人民法院直接審理的,有些是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有些是公安部門直接受理的,各個部門都有自己的分工,我們如果想要上訴,要分清出各個部門,那麼今天我們一起來看看刑事訴訟法檢察院管轄範圍是什麼呢?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規定: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依照我國刑法第93條的規定,這裏所説的“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從上述法律規定中可以看出,人民檢察院直接自行偵查的案件主要有以下三類犯罪案件:

1、貪污賄賂犯罪。

這類犯罪是指刑法分則第8章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貪污案,賄賂案,挪用救災、搶險等款物案,挪用公款案,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隱瞞不報境外存款案等,以及其他章節中明確規定按照刑法分則第8章貪污賄賂罪的規定定罪處罰的犯罪。

2、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

根據刑法分則第9章的有關規定,這類犯罪包括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案,泄露國家祕密案,徇私枉法案,徇私舞弊案,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案等。另外,刑法分則第4章第248條規定的監管人員毆打、體罰、虐待被監管人罪,由人民檢察院管轄。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

主要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案、刑訊逼供案、報復陷害案、非法搜查案、暴力取證案以及破壞選舉案等。

除上述三類犯罪案件外,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還規定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對此應理解為是人民檢察院以立案偵查的方式,加強對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活動的個案監督。對於大部分刑事案件的立案偵查活動應當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只有當出現極個別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確實不宜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必須由人民檢察院直接管轄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才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司法實踐中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等問題,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7條的規定,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的上述規定應屬於檢察機關直接受案方面的彈性規定,但必須在具體執行中嚴格掌握,不宜做任意擴大解釋。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上述刑事案件,其犯罪主體限於國家工作人員,而且屬於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犯罪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進行的犯罪。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對國家工作人員是否遵守法律負有特殊的監督責任。所以,法律規定這些與國家工作人員職務有關的犯罪案件,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是同人民檢察院的性質及其法定職責相適應的。

由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主要有三種,一種是貪污受賄的犯罪,一種是國家工作人員的徇私舞弊瀆職等犯罪,還有一種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的犯罪,像非法拘禁、暴力取證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