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向法院起訴要求司法鑑定?
一、如何向法院起訴要求司法鑑定?
1、案件當事人若是想要向法院提出司法鑑定請求,必須要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提出,並預交鑑定費用。逾期不提出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的,視為放棄申請。
對需要鑑定的待證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間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待證事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2、法院批准鑑定請求的,案件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鑑定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准許鑑定申請的,應當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相應資格的鑑定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依職權委託鑑定的,可以在詢問當事人的意見後,指定具備相應資格的鑑定人。
人民法院在確定鑑定人後應當出具委託書,委託書中應當載明鑑定事項、鑑定範圍、鑑定目的和鑑定期限。
二、司法鑑定人在鑑定之前,需要簽署承諾書嗎?
1、司法鑑定人在鑑定之前,需要簽署承諾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三十三條 鑑定開始之前,人民法院應當要求鑑定人簽署承諾書。承諾書中應當載明鑑定人保證客觀、公正、誠實地進行鑑定,保證出庭作證,如作虛假鑑定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等內容。
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退還鑑定費用,並根據情節,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2、司法鑑定人需要在法院規定的時間範圍內提交鑑定書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三十五條 鑑定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期限內完成鑑定,並提交鑑定書。
鑑定人無正當理由未按期提交鑑定書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另行委託鑑定人進行鑑定。人民法院准許的,原鑑定人已經收取的鑑定費用應當退還;拒不退還的,依照本規定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案件當事人呢若是對另一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存疑,且法院也認為證據的真實性有待查實的,可以提出司法鑑定的請求。請求被受理之後,鑑定人需要在法院規定的時間範圍內提交鑑定書,在鑑定書之中需要包含諸如委託法院的名稱、鑑定材料等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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