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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申請的司法鑑定需要經過質證嗎?

向法院申請的司法鑑定需要經過質證嗎?

我們在生活中難免會遇到一些事故,對於一些事故我們請求賠償的話一般情況都是需要有司法鑑定的。因為司法鑑定的原因就是為了更準確的得到我們所受到的傷害然後更準確的可以得到相應的補償。那麼向法院申請的司法鑑定需要經過質證嗎?

一、向法院申請的司法鑑定需要經過質證嗎?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採納的證據均需要原被告雙方質證。司法鑑定產生的結論很有可能會被法院採用,因此司法鑑定所需要的材料均需雙方當事人質證進行確認。

1、質證程序的啟動

司法鑑定人出庭質證可以由案件的雙方當事人提起,亦可以由法官提起,但最終決定權在法庭。

2、出庭通知

當事人申請司法鑑定人出庭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內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法院經審查同意後,應在開庭前三日向司法鑑定人送達出庭通知。

3、出庭

司法鑑定人按出庭通知書上規定的日期、時間準時出庭,並向法庭提供鑑定人的資格證明材料。這也可以稱之為資格審查程序。首先,審判人員傳司法鑑定人到庭;隨後,審判人員審查司法鑑定人的身份信息、執業資質等情況;再後,審判長告知出庭作證的權利和義務

4、出庭質證

申請出庭作證或質證方首先向鑑定人詢問,然後由對方詢問,法官只在必要時對鑑定人作一些補充性的詢問。鑑定人在法庭上必須陳述所作鑑定結論的根據、過程和科學基礎,回答相關各方提出的疑問,司法鑑定人在法庭上對案件公訴人、辯護人、當事人、代理人、法官以及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依照法律程序對作為證據的鑑定意見提出的有關問題應以通俗易懂的語言如實回答。

5、核對筆錄

法庭質證完畢後,審判長宣佈鑑定人退庭時,鑑定人即可退出法庭並在庭外等候,待庭審結束後核對庭審筆錄、簽字。鑑定人對質證筆錄應仔細閲讀,如果沒有錯誤,即可簽名。如有錯誤,提請法官改正筆錄。筆錄改正後,再簽名。

二、如何堅持申請重新鑑定。

如果因鑑定結論錯誤不服而要推翻,則一定要堅持申請重新鑑定。那麼取得法官對重新鑑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當事人就不能單純的只是提出申請,而要圍繞重新鑑定申請準備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儘量蒐集證據,要盡其所能。比如對鑑定結論提出充分有據合法合理的異議,包括針對鑑定程序和鑑定結果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條 當事人申請重新鑑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一)鑑定人不具備相應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鑑定意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的,鑑定人已經收取的鑑定費用應當退還。拒不退還的,依照本規定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對鑑定意見的瑕疵,可以通過補正、補充鑑定或者補充質證、重新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重新鑑定的申請。

重新鑑定的,原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但“何謂“鑑定程序嚴重違法”、“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無明確和具體的標準。所以就大有文章可做,完全在於當事人自己的努力了。聘請專業律師就顯得尤為重要。比如,有些當事人在提出重新鑑定申請後並不能提出充分的理由,或者提出了充分的理由而法官並不支持。那麼可能最終會放棄重新鑑定申請,或者無奈得同意不滿意的鑑定結論。很多當事人不懂得可以利用依法申請法官迴避或者投訴的手段來達到重新鑑定的目的。

向法院申請的司法鑑定需要經過質證嗎的問題我們國家規定的是需要的,是我們國家法律中明文規定了的。對於司法鑑定最好就是讓雙方都知道,因為這樣才會更好的進行在司法鑑定之後的程序。我們大家對於這個問題是要更深一步的進行了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