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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行政官司向何地法院起訴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十八條、十九條和二十條規定,打行政官司應向最初做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經過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也可以向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可向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應向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兩個以上人民法院有管轄權的,原告有選擇權;如果原告向兩個以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複議為提起行政訴訟必經程序,如果既提起訴訟,又申請行政複議的,由先受理的機關管理;同時受理的,可由當事人自行選擇。如已經申請行政複議的,在法定複議期間內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打行政官司向何地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