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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司法鑑定有哪些,鑑定人如何選定?

法院司法鑑定有哪些,鑑定人如何選定?

司法機關在偵查、審理案件時,都十分注重證據的收集,最為常見的證據有人證、物證以及電子證據等,在遇到與專業技術有關的難題時,法院會進行司法鑑定。我們知道,一般法院也是有鑑定機構的,那麼,根據現狀來説,法院司法鑑定有哪些?

一、什麼是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

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以下簡稱司法鑑定機構)是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和組織司法鑑定的職能部門,負責統一對外委託、組織協調和監督鑑定工作,指導下級人民法院的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的相關工作。未設司法鑑定機構的人民法院,可在司法行政管理部門(或相關部門)配備專職司法鑑定人員,並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門(或相關部門)代行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的職責。 在對外委託司法鑑定工作中,各相關業務庭與司法鑑定機構應相互配合,相互協作,並接受監察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二、法院司法鑑定有哪些?

依照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具有行業執業資格和相應技能的機構;以及雖無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但在該行業中享有較高技術權威,並實際承擔該行業相關技術鑑定事務的機構。

入冊的社會鑑定機構的必備條件:

(1)有6名以上取得行業鑑定人資格或符合相應條件的人員,其中具有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不少於3名;

(2)具有法人資格,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有與所開展的司法鑑定業務相適應的儀器設備;

(4)註冊資金不少於人民幣50萬元(經濟欠發達地區註冊資金可不少於30萬元,但須經省高級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批准)

入冊的鑑定人的必備條件:

(1)必須具備所從事行業的執業資格;

(2)必須具有所從事行業的高級職稱,或具有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並專門從事專業工作10年以上。

三、社會鑑定機構和鑑定人的選定

第二十條 在對外委託司法鑑定選擇社會鑑定機構和鑑定人時,應依據當事人選擇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結合的原則確定。由雙方當事人在司法鑑定機構的鑑定督辦人主持下進行協商,一般應在本省各級鑑定人名冊範圍內選定;如雙方當事人一致選定的機構不在鑑定人名冊內,應從其選定,但須經司法鑑定機構審查,如該機構的鑑定資格、資質存在問題的,可要求雙方當事人重新協商選定。

雙方當事人協商不一致或放棄協商的,由司法鑑定機構在鑑定人名冊中指定。指定時一般應首先從本級名冊中選取,無合適的,再從上一級名冊中選定;特殊情況確須從省內其他人民法院的鑑定人名冊中選定的,應經上一級司法鑑定機構審核同意。

選用非本級鑑定人名冊的,應由建立該名冊的司法鑑定機構按規定程序選定,並出具《選定推薦書》。

選定省外鑑定人名冊(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鑑定人名冊)的,須經省高級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審核同意。

第二十一條 下列案件不適用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

(1) 刑事案件;

(2)涉及國家機密的;

(3)拍賣(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在接案後3個工作日內通知雙方當事人在某一日期(不遲於10天)在指定地點協商確定社會鑑定機構或鑑定人。無正當理由缺席的,視為放棄協商。 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確定社會鑑定機構或鑑定人後,應在《對外委託協商確認書》中籤名,並表明對雙方協商確定的社會鑑定機構或鑑定人不申請回避。

第二十三條 協商未能取得一致或放棄協商以及不適用協商的案件,由司法鑑定機構在鑑定人名冊中隨機選擇,可採用按登記順序、電腦排位、搖號等方法確定。

刑事案件由司法鑑定機構指定;拍賣由司法鑑定機構以搖號的形式,在列入鑑定人名冊的拍賣機構中選取,搖號時須本院監察部門人員參加,並在搖號結果表上簽名。

遇有重大案件的鑑定,鑑定督辦人可以報請司法鑑定機構負責人同意採用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社會鑑定機構和鑑定人。

社會鑑定機構或鑑定人確定後,應發給雙方當事人《對外委託指定通知書》,並由當事人簽名。

第二十四條 司法鑑定涉及的專業未納入本省各級鑑定人名冊時,司法鑑定機構可以從社會相關專業中,選定有關機構或專業人員進行鑑定,但須書面向上級司法鑑定機構報告。

各司法鑑定機關對於鑑定的範圍都是有規定的,不同的鑑定機構是由不同單位設立的,自然鑑定的內容也是有差異的,那麼法院司法鑑定有哪些?需要從鑑定機構的團隊人員的資質進行分析,若有能鑑定十種類型的鑑定人,申請人都可以按照流程進行申請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