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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怎麼向法院申請司法鑑定?

個人怎麼向法院申請司法鑑定?

作為國家是發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司法鑑定在運用科學知識與專業技術提供鑑定意見維護我們自身利益與維護和諧社會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社會地位。下面小編將針對個人怎麼向法院申請司法鑑定這一問題給出一些相關的法律知識。

個人怎麼向法院申請司法鑑定?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1、當事人申請鑑定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依法申請重新鑑定的除外。

2、人民法院告知當事人鑑定專家的名單後,當事人有權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對鑑定專家提出迴避申請。

3、當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交納鑑定費。

(一)司法鑑定的內容

當事人爭議的有關法律事實。

(二)司法鑑定費的交納

司法鑑定費的具體數額一般根據鑑定機構的收費標準確定。司法鑑定費由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預交,案件審結時,司法鑑定費作為訴訟費用的組成部分,由人民法院依法確定各方當事人負擔的數額。

(三)司法鑑定機構

當事人申請鑑定的,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員,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四)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1.當事人申請鑑定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依法申請重新鑑定的除外。對需要鑑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或者不預交鑑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2.人民法院告知當事人鑑定專家的名單後,當事人有權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對鑑定專家提出迴避申請。當事人逾期未提出異議的,將被視為沒有異議。

3.當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交納鑑定費。

4.當事人在司法鑑定過程中不得單方面與鑑定專家聯繫。

(五)申請重新鑑定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並提出證據證明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六)要求鑑定人出庭

當事人有權要求人民法院通知鑑定專家出庭接受當事人的質詢。

鑑定人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庭的,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書面答覆當事人的質詢。

充分合理的運用司法鑑定所能提供的科學技術與專業的知識能夠在司法證明活動中起到無法取代的證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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