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要求醫療事故鑑定
一、法院如何要求醫療事故鑑定
可以和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建議當事人做醫療事故鑑定。依照我國法律的規定,法院應當沒有強行指定醫患一方或者雙方申請醫療事故鑑定的權利。醫療事故鑑定,只是諸多證據當中的一種。是否提供該證據,提供何種證據,其選擇權應屬於當事人。法律並沒有規定醫療事故鑑定是醫療糾紛訴訟的前置程序,醫療事故之訴與醫療人身損害之訴也並無法律上熟先熟後的順序之分。
法律賦予了當事人以選擇權,究竟以何種法律關係進行訴訟,應當由當事人(原告)進行選擇和確定。如果爭議雙方都沒有申請醫療事故鑑定,原告也選擇了醫療人身損害賠償之訴,依照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就不應當強行要求或指定一方或雙方申請醫療事故鑑定。只有在經鑑定已經確認為醫療事故,而原告仍堅持醫療人身損害賠償之訴的情況下,法院才應行使釋明權,並以結案時查明的事實為依據,依職權確定正確的法律關係。
二、醫療糾紛的起訴程序如何進行
1、申請醫療事故鑑定
當事人可以向當地的醫學會提出申請,當事人在提交相關材料後,醫學會應該在45日內組織鑑定並得出鑑定結論。這就是採取下一步行動的依據,當然,如果對鑑定結論不服,可以申請上一級鑑定,但不能對鑑定委員會提起訴訟。
2、收集相關證據
當事人可以將醫院的就診記錄(病歷、發票、病情證明、診斷報告、手術記錄等等)作為證據固定下來。
3、向法院提起訴訟
向法院提起訴訟需要以下材料:
(1)民事起訴狀。民事起訴狀可以委託相關專業人士起草,也可以自行草擬。
(2)原、被告身份信息。被告信息個人難以調取,可以委託律師進行查詢。
(3)相關證據。醫療事故鑑定報告、醫院就診記錄等等。
4、開庭審理
一般分為以下幾個階段:開庭前準備;法庭調查階段;法庭辯論階段;最後陳訴階段。
5、判決
開庭後,法院會在審理期限內進行判決,向原、被告及代理人送達判決書。
根據相關的,因為醫療事故賠償的問題而向法院提起訴訟以後,法院是不會直接委託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的,如果需要鑑定,則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來進行鑑定,而法院也不能夠強制進行醫療事故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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