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之訴與第三人撤銷之訴區別是什麼?
一、撤銷之訴與第三人撤銷之訴區別是什麼?
撤銷之訴與第三人撤銷之訴區別是主體不同,前者是案件的當事人,但是後者的話是屬於第3人。
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必須符合下列法定條件:
(1)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並損害其民事權益,此為實體條件。
(2)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此為程序條件。無論是實體條件還是程序條件,均應由第三人負有舉證責任。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管轄法院。未上訴的,在原審法院。上訴,維持的,在一審法院;改判的或調解的,在二審法院。
提起事由法定性。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必須符合下列法定條件:
(1)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並損害其民事權益,此為實體條件。
(2)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此為程序條件。無論是實體條件還是程序條件,均應由第三人負有舉證責任。第三人起訴時應當提供如下證據材料:
(1)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
(2)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
(3)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若在原審訴訟程序中,第三人已經獲知程序進程或者已經收到法院通知而未參加原審程序的第三人,則不能於裁判生效後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因其自身存在過錯,責任自負。
立案審查。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和證據材料之日起五日內送交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對第三人提交的起訴狀、證據材料以及對方當事人的書面意見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詢問雙方當事人。經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審理組織。組成合議庭審理,不能適用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適格的原告。該第三人僅指《民事訴訟法》第56條的第三人,即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原訴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的)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兩種。包括:
(1)不知道訴訟而未參加的;
(2)申請參加未獲准許的;
(3)知道訴訟,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參加的;
(4)因其他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如果要提起撤銷權之訴的話,那麼是有不同種的情況的,比如説有一些是甚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決裁定書確實內容錯誤,但是又因為不能夠歸責於本人的原因沒有參加到訴訟活動當中,所以這個時候提出來的應當是屬於第3人撤銷之訴,除此之外還包括有普通的債權人撤銷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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