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當事人如何辦理探視證
在生活當中提到探視,很多人的第一理解就是夫妻雙方離婚以後,其中一方對孩子履行的探視權。但是在現實生活當中還有一種探視是指服刑人員的家屬對服刑人員的探視,這種情況下就是需要辦理探視證的,因為畢竟涉及到刑事案件,所以當事人是不可以隨便進行探視的。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在我國當事人如何辦理探視證?
一、在我國當事人如何辦理探視證?
我國《監獄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在實踐中,罪犯親屬可持在村委會或居委會開具的與服刑人員關係的證明,並帶本人身份證,在規定的接見日期到監獄接見即可。
二、上訴期間可以探視嗎?
1、在刑事判決書未生效前(二審期間)是不能探視的。
2、一般在判書生效後移監後一個月能正常探視。
3、判決未生效,家屬不能探視,律師可以幫忙探視。
4、領了判決書還未過上訴期,家屬還不能去探望犯人,是因為判決還沒有生效,另外與案情也有關係。 實際上很多案件,譬如詐騙、貪污等嚴重罪行,在沒有偵結和起訴之前,家屬探望有可能嚴重影響案件的辦理。 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後至法院判決前,為防止串供,不能會見親屬。但依法可以會見律師或者其他辯護人。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三、過了上訴期間可以探視嗎?
在上訴期內提起了上訴則判決還沒有生效,需要二審判決後才能生效;過了上訴期如果沒有提起上訴則視為不予上訴,判決即生效。判決生效後即可以申請探視了。一般看守所在移交犯人時會通知親屬去看守所探視後再送入監獄。
四、我國法律規定判決書下來後多久可以探視?
判決生效後監獄會通知罪犯家屬。通知書在自收監之日起五日內發出。就可以去探望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48條的規定,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但是,現在全國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進行探監,因為探監可以為監獄帶來相應的經濟效益。 時間條件規定只有的規定的探監日,才能探監。但現在的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餘的時間均可探監。 一般監獄每月的接見日期是提早規定的。新入監服刑人員到達監獄的日期,只要沒有錯過或非常接近接見日期,獄方會及時安排服刑人員以通信或撥打親情電話的方式,通知家屬參加當月的接見活動。
按照《監獄法》規定結合實際各監獄制定接見時間,在服刑人員收監後五日內監獄發送家屬通知書,通知書中有相關的規定內容。
《監獄法》第二十條罪犯收監後,監獄應當通知罪犯家屬。通知書應當自收監之日起五日內發出。
第四十八條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通過小編的介紹,大家可以看出其實在司法實踐過程當中,罪犯親屬只需要在村委會開具服刑人員的證明關係,並且攜帶上本人的身份證以後,在規定的探視日內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探視就可以了。除此之外,我國法院還規定服刑人員在上述期間家屬是不可以進行探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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