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一、妻子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配偶不能以沒有參加訴訟為由,請求撤銷涉及另一方配偶的判決書,民事訴訟法修改了引入了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制度,規定案外人非因自己的原因沒有參與訴訟,但原判決裁定損害了其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可以以第三人的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但對於配偶是否是適格的第三人,法律界人士往往看法不一,最高人民法的一個判決給出了明確的答案:配偶不管是否申請參與訴訟,均不是適格的第三人,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二、執行第三人異議之訴第三人撤銷之訴區別是什麼?
執行異議之訴涉及執行程序中,是對執行標的物有異議。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民事訴訟中,對法院判決裁定等生效的法律文件中所載標的物有異議,申請撤銷。兩種訴的申請階段不同。
第三人撤銷之訴,即為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由該規定可知,能夠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格當事人既包括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亦包括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同時,第三人撤銷之訴這一制度的設立除了是賦予第三人在其因故未能參加訴訟而最終權利受損時的救濟訴權,其目的還在於遏制近些年來屢見不鮮的虛假訴訟。在這些虛假訴訟中,原、被告常常通過騙取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來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只有能夠成為原訴訟中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才具有提起撤銷之訴的主體資格,所以不管其是否曾申請參加該案訴訟,配偶都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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