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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結案移送管轄撤訴是合理的嗎?

一、已結案移送管轄撤訴是合理的嗎?

已結案移送管轄撤訴是合理的嗎?

是不合理的。撤訴,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後,宣告判決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訴的行為。申請撤訴,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後,進行宣判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訴的要求。不論是當事人申請撤訴還是按撤訴處理的,都是會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的。

二、申請撤訴的必要條件是什麼?

(1)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原告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訴申請;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撤訴申請。但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申請撤訴不影響原告和被告之間本訴的進行。

(2)撤訴必須是原告自願。申請撤訴是原告處分自己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行為,除非原告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強迫原告申請撤訴,審判人員也不得以任何藉口,動員原告申請撤訴。

(3)撤訴必須合法。申請撤訴的時間必須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後,宣告判決之前;申請撤訴的人必須是有申請撤訴權的人;申請撤訴在實體上不得有規避法律的行為,不得違反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有損於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

(4)撤訴必須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當事人行使處分權,必須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申請符合條件的,裁定準許撒訴,案件審理終結;申請不符合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案件繼續審理。不論是否准許撤訴,都必須以裁定的方式告知當事人。

有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後,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依法准許原告撤訴後,有請求權的第三人作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為另案被告,訴訟另行進行。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法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法院可不準撤訴。

已結案移送管轄撤訴是不合理的行為,因為依照我國相關法律中的規定已經結案的案件是不能申請將案件撤銷的,因為案件的撤銷只能在沒有給出案件的訴訟結果之前。如果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判決結果有錯誤的,可以申請上訴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