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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官司因病延期行不行,刑事延期審理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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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官司因病延期行不行,刑事延期審理規定是什麼

離婚官司是需要雙方都出庭進行審理的,但是由於各種原因可能其中一方不能按時出庭解決這方面的問題。雖然一般來説在傳喚之後是強制會要求出庭的,但可能由於某些原因確實不能出庭的話,也會進行延期處理。那離婚官司因病延期外還有什麼其他原因呢?

離婚官司因病延期開庭:

離婚案件因涉及到人身權利,因此要求雙方當事人必須到庭, 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確因身體患有疾病不能到庭的可延期開庭審理。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二、刑事的延期審理的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8條的規定,遇有下列情況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3、由於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五十五條 規定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訴人可以建議法庭延期審理:

(一)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補充偵查或者補充提供證據的;

(二)被告人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重要線索,需要補充偵查進行查證的;

(三)發現遺漏罪行或者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雖不需要補充偵查和補充提供證據,但需要補充、追加或者變更起訴的;

(四)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鑑定人出庭作證或者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提出意見的;

(五)需要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六)公訴人出示、宣讀開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證據以外的證據,或者補充、變更起訴,需要給予被告人、辯護人必要時間進行辯護準備的;

(七)被告人、辯護人向法庭出示公訴人不掌握的與定罪量刑有關的證據,需要調查核實的;

(八)公訴人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證明,需要調查核實的。

在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前發現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建議人民法院延期審理。

第四百五十六條 法庭宣佈延期審理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在補充偵查的期限內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或者撤回起訴。

公訴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每次不得超過一個月。

民事訴訟的延期審理原因有時候就會出現在打離婚官司延期開庭的情況。造成打離婚官司延期開庭的原因:主要是必須到庭當事人因為某種正當的理由而沒有到庭,當事人臨時發生意外提出了迴避的申請,離婚當事人雙方所提供的證據不夠充足等的原因都有可能造成延期開庭。

離婚糾紛官司處理其實也是民事糾紛,處理起來的話我們可以按照民事糾紛的程序進行,只是離婚糾紛問題涉及到的是雙方自身的財產分配相關的問題。開庭延期的情況出現後,應該積極告知對方,不然可能會導致一些不必要的情況出現,也會耽誤對方的時間。離婚官司因病延期除外還有很多的原因,具體法院會有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