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的規定是什麼?
一、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的規定是什麼?
必要共同訴訟即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須合併審理的訴訟。必要共同訴訟中的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就是共同訴訟人。
所謂必要共同訴訟中的共同,是指訴訟標的的共同。正確理解訴訟標的共同有利於準確確定訴訟中的必要共同訴訟人。標的共同,應是標的的同一,具體來説就是指當事人之間具有共同的權利義務關係。
由於在必要共同訴訟中,訴訟標的具有同一性,法院只能合一審理和判決,當事人只能一同起訴或應訴,否則當事人將不適格;所以在起訴或應訴時,如果有部分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就需要追加當事人。
當事人的追加,可以由法院依職權進行,也可以由法院根據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的申請進行。
二、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有哪些
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有原告,被告。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由於在必要共同訴訟中,訴訟標的具有同一性,法院只能合一審理和判決,當事人只能一同起訴或應訴,否則當事人將不適格;所以在起訴或應訴時,如果有部分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就需要追加當事人。
當事人的追加,可以由法院依職權進行,也可以由法院根據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如果在起訴時法院發現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應當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請追加。但應當追加的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願意參加訴訟,又不放棄實體權利的,仍追加為共同原告,其不參加訴訟,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依法作出判決。被追加的被告,如果不願參加訴訟的,法院一般可以對其缺席判決;但對符合拘傳條件的被告,則可以通過拘傳強制其到庭參加訴訟。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理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蔘加訴訟。
可見,我國民事訴訟對於必要共同訴訟人確立的是強制追加制度。人民法院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必要共同訴訟人就應當依法憑職權或者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追加,對不符合要求的追加申請則應依法裁定駁回。
在我國的民事訴訟的程序中,有許多是我們特別要注意的規定,此時我們在日常的生活中如果遇到了與他人發生民事訴訟的情形的時候,一定要注意相關的民事訴訟的流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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