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訴訟上訴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一、必要共同訴訟上訴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
二、標的的共同內容有哪些?
所謂標的的共同,即當事人之間具有共同的權利與義務關係。標的共同可以基於三個原因而產生:
1、特定身份關係,具體包括兩種:
(1)自然特定身份關係,如父母子女關係、夫妻關係等; (2)法律意義上的特定身份關係,如財產共有權關係。
2、內部不可分合同關係,是指一方當事人不僅存在與對方當事人之間的外在權利與義務關係,而且,該方當事人之間還存在內部的不可分合同的權利與義務關係。3、共同侵權行為或者共同危險行為。
三、必要共同訴訟人的關係有哪些內容?
必要共同訴訟人的關係包括兩種:
1、外部關係。即必要共同訴訟人與對方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在外部關係問題上,必要共同訴訟人因共同權利與義務關係而與對方當事人處於對立狀態。
2、內部關係。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與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
四、必要共同訴訟人的追加是怎麼樣的?
對於必要共同訴訟人,我國採取人民法院依職權追加的做法,即除非原告放棄其實體權利,否則,不論是否願意參加訴訟,均應追加;而被告則必須追加。但是,為保證當事人上訴權的行使,如果在二審程序或者審判監督程序中發現遺漏必要共同訴訟人,則應追加,至於從程序上如何處理,取決於能否自願調解,調解不成,發回重審。
綜合上面所説的,必要共同訴訟上訴一定要確定雙方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是屬於同一種類的,只有符合條件才能對案件進行處理,對於不服案件判決結果的也是要以利用上訴的方式來保障自己的權益,所以,不同的情形所處理的方式就會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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