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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訴訟的特徵是什麼?

一、必要共同訴訟的特徵是什麼?

必要共同訴訟的特徵是什麼?

必要共同訴訟具有以下特徵:

1、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這是共同訴訟的基本要求。

2、訴訟標的具有同一性。

3、法院必須合併審理、合一判決。所謂法院必須合併審理,合一判決,是指對於共同訴訟,法院必須適用同一訴訟程序進行審理,並對共同訴訟人的權利義務作出內容相同的裁判。這是由必要共同訴訟中訴訟標的同一性決定的。

二、必要共同訴訟的法定情形有幾種

能夠引起必要共同訴訟的具體情形有:

1、個體工商户、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並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户、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2、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3、個人合夥的全體合夥人在訴訟中為共同訴訟人。個人合夥有依法核准登記的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註明登記的字號。全體合夥人可以推選代表人;被推選的代表人,應由全體合夥人出具推選書。

4、企業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分立後的企業法人為共同訴訟人。

5、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户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

6、在繼承遺產的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願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把其列為共同原告。

7、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的,為共同訴訟人。

8、共有財產權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權人起訴的,其他共有權人應當列為共同訴訟人。

9、在因連帶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中,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併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除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外,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必要的共同訴訟和非必要的共同訴訟,對於人民法院來説可以寫經過審查之後來決定是否合併來進行審理,當然了必要共同訴訟的當事人,完全是可以依申請或者依職權追加。

標籤: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