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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裁定是否可以上訴

一、管轄權異議裁定的相應法律

管轄權異議裁定是否可以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127條規定,對人民法院就管轄權異議所作的裁定,當事人可以提出上訴。對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可以上訴,沒有分歧,但對於移送管轄的裁定是否可以上訴,法律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

二、管轄權異議裁定可上訴原因

當事人不僅對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利益上訴,而且對移送管轄的裁定也有權上訴。其理由是:

(一)有立法根據。

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審查後作出兩種處理,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法院管轄權異議所作的裁定不服,可以上訴,並沒有規定只有駁回的可以上訴。如果僅限於駁回的裁定可以上訴,就等於剝奪了以審中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當事人的上訴權,不利於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平等保護。所以對移送和駁回這兩種裁定,當事人都可以上訴。

(二)從實際需要來看,也應當賦予當事人對移送管轄裁定的上訴權。

在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無論依職權還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移送,移送管轄都有可能發生錯誤。賦予當事人對移送管轄的裁定有上訴權,不僅可以使錯誤的移送至移送前得到補救,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而且便於在同一法院和同一上訴審理程序中一併解決有關管轄權異議問題,符合訴訟的“兩便”原則和經濟原則。

對人民法院就管轄權異議所作的裁定,包括駁回裁定和移送裁定,當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在裁定書送達後10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級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後,應當依法進行審理,並作出終審裁定。當事人在第二審人民法院確定案件的管轄權後,或對一審裁定逾期未上訴的,應自覺按照二審或一審生效所確定的管轄法院參加訴訟。如如果當事人不按要求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可以按民訴法有關規定處理。

綜上所訴,關於管轄權異議裁定是否可以上訴的問題,小編為您總結在此。首先,大家要明確的是,管轄權異議裁定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訴,其次此類案件發生時,法院應按照法律程序對於當事人的上訴依法進行處理,從而做出最終裁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