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申訴是否可以
管轄權異議申訴,是指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被駁回,在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生效後申請再審的問題。在生活中,對他人的決定我們尚可以反對或表達自己的意見,那麼,針對管轄權異議被駁回的裁定是否可以申訴呢?下面由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對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是否可以申訴,民訴法和司法解釋都沒有明確規定。對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8月5日法(經)復(1990)10號批覆和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庭1993年1月20日法經(1993)14號覆函的精神分別處理:
一、管轄權異議不可以申訴的情形
(1)如果當事人在一審中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或逾期不提出,法院不予審議的,就不存在對管轄權異議申訴;
(2)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管轄權異議,後又在裁定前表示接受受訴,視為自動放棄異議,案件審理後再提出異議的,法院不再審議;不存在申訴問題。
(3)一、二審法院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就法院的管轄權問題申訴後,不影響法院對案件的實體審理。
二、管轄權異議可以申訴的情形
(1)法院對案件實體審理作出的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如果當事人對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和判決一併申訴的,法院經過複查,發現管轄權是有錯誤,但判決是正確的,應當不再再審,以減輕當事人的訴累;如果經審查,認為裁定和判決均有錯誤,經過再審和提審,撤銷原判決和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2)當下級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作出裁定且發生法律效力而對案件尚未作出判決之前,上級法院如果發現該管轄權異議的終審裁定確有錯誤時,可以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即以職權裁定撤銷該錯誤裁定並將案件移送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處理。
同時《規定》新增了法院對管轄權異議案件的處理,即法院可以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對管轄錯誤的案件提起再審。見法條如下:
1、當事人不服管轄權異議裁定的上訴案件由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負責海事海商案件的審判庭審理。
2、發生法律效力的管轄權異議裁定違反海事案件專門管轄確需糾正的,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再審。
綜上,管轄權異議申訴問題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不能一概而論。當事人在一審中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或逾期不提出或在裁定前申請撤回異議的,即不可以申訴,其他情況下是可以申訴的。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無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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