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執行管轄異議可以上訴嗎
一、仲裁裁決執行管轄異議可以上訴嗎?
仲裁裁決執行管轄異議可以上訴,對執行管轄權異議裁定的救濟:
1、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複議。
2、執行管轄權異議及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管轄權異議審查和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對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申請執行的,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中級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指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一)執行標的額符合基層人民法院一審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受理範圍;
(二)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層人民法院轄區內;
二、勞動仲裁的受理範圍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則在上述基礎上,進一步豐富、調整和擴充了勞動仲裁的適用範圍: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三、不服勞動仲裁裁決怎麼辦?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仲裁裁決出來之後,正常情況下應該是當事人自覺履行仲裁裁決書上的相關義務的,拒不履行的情況下才要申請人民法院介入執行。而且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時候,法院也是確認了對仲裁裁決執行有管轄權的情況下才會立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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