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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訴法關於庭前會議是怎樣規定的

新刑訴法關於庭前會議是怎樣規定的
新刑訴法關於庭前會議的規定:
解釋對庭前會議的相關問題作了明確。
1.明確了庭前會議的適用案件範圍。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判人員可以召開庭前會議:
(1)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
(2)證據材料較多、案情重大複雜的;
(3)社會影響重大的;
(4)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其他情形。
2.明確了庭前會議的參加主體。《解釋》規定召開庭前會議,根據案件情況,可以通知被告人蔘加。
3.明確了庭前會議的功能。召開庭前會議,審判人員可以就下列問題向控辯雙方瞭解情況,聽取意見:
(1)是否對案件管轄有異議;
(2)是否申請有關人員迴避;
(3)是否申請調取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但未隨案移送的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
(4)是否提供新的證據;
(5)是否對出庭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的名單有異議;
(6)是否申請排除非法證據;
(7)是否申請不公開審理;
(8)與審判相關的其他問題。

法律依據:
《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第二條
庭前會議中,人民法院可以就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依法處理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可能導致庭審中斷的事項,組織控辯雙方展示證據,歸納爭議焦點,開展附帶民事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