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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九關於綁架罪的刑罰新規定是怎樣的?

一、刑九關於綁架罪的刑罰新規定是怎樣的?

刑九關於綁架罪的刑罰新規定是怎樣的?

刑九規定任何實施綁架行為構成綁架罪的會被判處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司法機關在適用本條規定處罰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是指由於在綁架過程中對被綁架人使用暴力或者進行虐待等導致被綁架人死亡,以及被綁架人在綁架過程中自殺身亡的行為。“殺害被綁架人”,是指在劫持被綁架人後,由於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沒有實現以及其他原因,故意將被綁架人殺害的行為。

2、由於法律對綁架致使被害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立法上採用的是絕對確定的法定刑,而且是處死刑,因此,司法機關在適用時應當採取十分慎重的態度,嚴格掌握適用的條件。

綁架他人後,又實施故意傷害,強姦等行為的,應實行數罪併罰。

二、實施綁架能從輕處罰嗎

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1、綁架後未勒索財物而主動放人的。綁架罪系行為犯,綁架後並未勒索財物而主動放人的也成立綁架罪既遂。但行為人綁架他人後出於悔悟或懾於法律威嚴等原因,未勒贖而主動放人的,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較小。若對此種危害性較小的行為也一律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罰,罪刑明顯不相適應,故可將其歸入情節較輕的情形之一。

2、因合法要求、利益得不到滿足、保護而實施綁架人質的過激行為構成犯罪的。例如在城市拆遷過程中合法權益被侵害、農民工為追討欠薪等情形下,為引起社會、政府關注和重視而綁架人質的。

3、被害人有嚴重過錯,行為人出於氣憤、報復等原因實施綁架犯罪的。例如因婚姻、感情問題產生糾紛,感情受欺騙方出於泄憤、報復、索取賠償等目的實施綁架行為的。由於此種犯罪有一定的起因,被害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並且通常發生於特定人之間,對治安秩序及人民羣眾的社會安全感破壞較小,相比之下危害性也較小,故可認定為情節較輕。

4、發生於親屬之間的綁架犯罪。對發生於親屬之間的綁架犯罪,若被害方在事後表示諒解被告人的,認定情節較輕有利於發揮刑罰教育、感化的功能和增加社會和諧因素,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5、為索取真實債務而綁架債務人,索要財物數額過大的。在行為人索要的財物數額過大而應以綁架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可結合具體案件認定是否屬於情節較輕。當然,對於僅以索債為名,以並不存在的債務為藉口綁架並勒索財物的,應以綁架罪追究刑事責任,並且一般不得認定為情節較輕。

6、行為人索取的財物數額確實較小的。對於行為人因生活所迫等原因實施綁架行為,僅勒索少量財物的,如已構成犯罪,亦可認定為情節較輕。

由於刑法規定綁架罪是行為犯,故此不管在綁架行為實施之後,勒索錢財是否成功,只要犯罪嫌疑人綁架了被害人,也依然構成綁架罪既遂。此時一旦綁架犯被逮捕,那麼就會被判處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但是具體的量刑,需要結合犯罪實施來量刑。

標籤:綁架 刑罰 刑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