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訴訟法關於律師會見的規定是什麼
律師在司法審判過程中是必不可少的重要角色。正是因為如此,所以我國現在基本上都有法律援助,專門幫助一些特定人士提供專業的律師。可見律師對當事人來説是很重要的。但是,在刑事案件當中,如果律師需要會見犯罪嫌疑人的話,需要遵守刑訴法中的規定。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新刑事訴訟法關於律師會見的規定是什麼?
一、新刑事訴訟法關於律師會見的規定是什麼?
為確保監所安全和律師會見工作順利進行,維護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刑事訴訟法》、《看守所條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以及公安部、省公檢法司、市委政法有關規定的精神,結合我市看守所的實際情況,特對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如下規定:
1、律師辦理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時,看守所應當查驗律師有效執業證、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委託書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辯護通知。
2、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應當2人,以便互相監督和確保安全;律師會見時至少1人為執業律師,其他隨同人如非執業律師,應是與會見律師同一單位並持有律師管理機關印發的證件的人員。
3、在偵查階段,對不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律師憑公安機關經辦單位開具《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辦理會見。對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憑公安機關經辦單位開具的《批准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辦理。
4、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受聘律師可以直接由看守所安排與被告人會見,出示起訴意見書或起訴書和律師事務所介紹信辦理,不需經偵查、檢察或審判機關批准和安排;非律師職務的其他辯護人經檢察院和法院的具體辦案部門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犯罪嫌疑人會見。
5、會見時帶聘請的翻譯人員的,須出示經辦機關批准的文書。
6、律師會見時,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應一人一室。
7、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時,公安機關可以派員在場。
8、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時,不準私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親友參與會見;禁止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與外界聯絡的各種通信、攝影器材等工具;會見期間禁止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任何財物及攜帶任何物品出所。
9、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時,如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會見場所的規定,在場民警應當制止,必要時可以決定停止本次會見,視情節輕重,通知律師管理部門。
10、看守所的工作人員不按規定辦理會見手續的,律師可以向移案或者受案的機關投訴,也可以通過司法行政機關向有關部門反映。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二、聘請律師有技巧
1、聘請專業律師。法律包括民商法、刑法、行政法、經濟法等各個方面,律師不可能對如此多的法律規定都很熟悉,不同的律師在不同的領域各有所長。因此,在遇到不同領域、不同性質的案件時,建議對症下藥,找在此方面有專長的律師,以最大限度地維護你的合法利益。
2、聘請有一定經驗的律師。人們普遍有一種迷信權威、追求“品牌”的心理,所以在請律師方面也會抱着“越老越好”的想法。其實這種認識不完全正確。所以對於一般的簡單案件,普通律師就都能辦好;但對於比較複雜的案件,聘請有多年工作經驗的律師相對好一些。
3、聘請綜合素質強的律師。實踐證明,學歷和工作經歷固然重要,但辦案能力和辦案水平更關鍵。現實中,不少律師並非直接來自法學院校的畢業生,而是曾從事過醫師、教學、技工等不同職業,他們在處理和自己以前工作相關的法律事務時必然會得心應手。因此,專業知識強、綜合素質高的律師往往是當事人的首選。
我國刑訴法中對律師會見的相關規定是比較明確的。比如説律師會見需要出示批准的文件、並且公安機關可以派員在場、律師和犯罪嫌疑人必須是一人一室等。不過,一般情況下。律師都是比較具有專業水平的,通過不會觸犯刑訴法中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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