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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關於強姦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新刑法關於強姦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強姦罪是指犯罪分子以暴力、脅迫等手段與他人發生性行為的行為,與14週歲以下女童發生性行為,就算不是使用暴力等手段,也會構成強姦罪。那新刑法關於強姦罪的認定是怎樣的?本站小編將為您回答這個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強姦罪的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五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

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新刑法關於強姦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一)成立條件

行為對象:是“婦女”,一般認為是已滿14週歲的少女與成年婦女,被害婦女的社會地位、思想品德、生活作風、結婚與否等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二)行為內容

1、結果行為:正常意義上的性交行為。

2、手段行為:違背婦女意志。違背婦女意志的表現:行為人必須採取某種足以使婦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即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罪手段行為必須達到使婦女明顯難以反抗的程度)。

(1)對象:被害婦女。如果暴力手段針對阻止其實施強姦行為的第三者,構成其他犯罪(故意傷害罪等),數罪併罰。

(2)內容:直接對被害婦女採取毆打、捆綁、堵嘴、卡脖子、按倒、故意傷害等危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反抗的手段。

常見表現:用酒灌醉或者藥物麻醉的方法強姦婦女;利用婦女熟睡之機進行強姦;冒充婦女的丈夫或情夫進行強姦;利用婦女患重病之機進行強姦;造成或利用婦女處於孤立無援的狀態進行強姦;假冒治病強姦婦女;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姦淫婦女等。

新刑法關於強姦罪的認定包括了主體行為和行為發生的對象兩個方面。首先,該行為人是在違背婦女意志的情況下與其發生性關係,其次行為人使用了暴力、脅迫等方式。而行為人的對象是滿十四周歲的女性,如果被侵犯者未滿十四周歲,無論是否使用暴力等手段,都會構成強姦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