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關於婚前財產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新婚姻法》關於婚前財產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婚姻法》已於2020年12月31日已廢止,一般是由《民法典》代替所有的條款。
婚前財產就是結婚前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除非書面約定,否則不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公積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所謂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受我國《民法典》調整的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因此,住房公積金作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分割。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是法律賦予的,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户內的存儲餘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據此,夫妻離婚不是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情形。以夫妻離婚為由,提取住房公積金不符合上述條例的規定。對住房公積金的分割可以這樣操作:
1、能用其他財產折抵,住房公積金能不動儘可能不動。即保持住房公積金在原有賬户、原有個人的名下不動。由原有人(公積金的持有人)按判決用其他財產支付他所應支付的住房公積金數額。
2、如無財產折抵,必須對一方賬户上的住房公積金進行分割,可以請求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另開一個賬户。這樣既不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又解決了夫妻離婚住房公積金的分割問題。
綜合上面所説的,婚前財產就是結婚之前所獲得的財產,對於這份財產永遠不可能會轉為共同的財產,而且這筆財產任何人都沒有權利獲得,所以,夫妻在一起就要確定清楚雙方各自的財產,只有在結婚之後的那一天起,那麼雙方所掙的錢才算是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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