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中斷和中止的法定概念是什麼?
一、訴訟時效中斷和中止的法定概念是什麼?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 個月,因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法定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為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屆滿的制度。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起算。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
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持其訴訟請求。
二、訴訟時效的種類有哪些?
1、短期訴訟時效。
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時效為一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這類時效的訴訟時效為一年,短於一般訴訟時效的兩年。當發生上述四種情形時,權利人必須在1年內主張權利。否則就必須承擔敗訴的風險。
2、長期訴訟時效。
長期訴訟時效有以下幾種:《合同法》第129條“第一百二十九條 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其他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這種情形下的訴訟時效為4年。
還有一種長期訴訟時效為《環境保護法》第42條“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起時計算。此種情形訴訟時效為3年。
3、最長訴訟時效。
國家規定為二十年。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訴訟時效在我們國家它是分為兩個不同的概念的,包括訴訟時效的中斷和訴訟時效的暫時停止計算,這兩個訴訟時效,它主要是因為不同的法定理由所提起的,比如説訴訟時效暫時停止計算,是因為發生了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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