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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訴訟時效和中斷的區別是什麼?

一、中止訴訟時效和中斷的區別是什麼?

中止訴訟時效和中斷的區別是什麼?

(1)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是由於當事人主觀意志以外的情況,而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則取決於當事人的主觀意志即當事人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行為。

(2)訴訟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而訴訟時效中斷則可發生在時效進行的整個期間。

(3)訴訟時效中止是時效完成的暫時障礙,中止前已進行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後時效繼續進行;而訴訟時效中斷則是時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礙,中斷以前已進行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中斷以後重新起算,故中斷前後實際上是兩個訴訟時效。

二、法律要件

訴訟時效要件是指適用訴訟時效的要件。

1、須有請求權的存在。訴訟時效是對請求權的限制,沒有請求權,也就無從適用訴訟時效。

2、須有怠於行使權利的事實。訴訟時效是對權利人的督促,實際上也是對義務人的保護,如果權利人怠於行使權利經過一定的期間,又沒有其他事由致使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則訴訟時效產生法律效果。

3、怠於行使權利的事實持續存在,致使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屆滿有時又稱為訴訟時效結束、訴訟時效完成。訴訟時效屆滿,權利人的勝訴權自動消滅。如果有使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事實,訴訟時效還可以“拉長”,即中斷時重新計算,中止時,將中止時間段剔除後繼續計算。

三、特徵

1、訴訟時效不受當事人的意志控制並能發生權利消滅屬於法律事實中的事件;

2、訴訟時效具有強行性由法律規定的不得當事人自行約定或規定;

3、訴訟時效的效果是期間與事實的結合;

4、訴訟時效僅適用於請求權,但並非所有的請求權如物上請求權;

5、法官無權主動釋明並適用該時效的規定需要當事人提出適用該制度 訴訟時效的起算,也即訴訟時效期間的開始,它是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即從權利人能行使請求權之日開始算起。

當發生了上述規定的情形後當事人是可以申請訴訟時效中斷的,同時在造成訴訟時效中斷的事宜結束後也是會繼續計算訴訟時效的,那麼在計算訴訟時效的過程中如果有發生不可抗力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時,是不能申請訴訟時效中斷但是可以申請訴訟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