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庭外和解指的是什麼庭外調解又指的什麼?
一、民事訴訟庭外和解與庭外調解是什麼意思?
庭外和解:在判決前雙方隨時可以和解,和解後一般都要撤訴,也可以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
法庭調解:是在法庭的主持下根據案件審理的實際情況,對於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
庭外和解與法庭調解相比較,有以下幾點區別:
1.性質不同。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性質,後者則是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自己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
2.參加的主體不同。前者有人民法院和雙方當事人共同參加,後者只有雙方當事人自己參加。
3.效力不同。根據法庭調解達成協議製作的調解書生效後,訴訟歸於終結,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執行力;當事人在訴訟中和解的,則應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準許後結束訴訟,和解協議不具有執行力。
應當注意的是,庭外和解與法庭調解二者並不是完全沒有關係。根據《民事調解規定》,二者的聯繫表現為以下兩點:第一,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確認和解協議製作調解書。第二,當事人在和解過程中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對和解活動進行協調,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審判輔助人員或者邀請、委託有關單位和個人從事協調活動。
二、什麼是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是訴訟的基本類型之一。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蔘加下,審理解決民事案件的活動以及由這種活動所產生的訴訟關係的總和,特點:
(1)民事訴訟既包括法院依法進行的審判活動,也包括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在這些活動中法院和各訴訟參與人之間發生訴訟法律關係;
(2)法院的審判活動對民事訴訟的開始、發展和終結具有決定性作用,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活動則對民事訴訟的開始、發展和終結具有很大影響;
(3)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圍繞解決民事糾紛這一基本任務,由若干各有其中心任務的階段組成,同時各個階段相互銜接,依次連續進行。對民事訴訟的涵義,國外訴訟理論有不同學説。大陸法系國家一般認為,民事訴訟是法院根據當事人請求保護其私法上的權益的程序。英美法系國家對該問題不甚重視,較少明確解釋。
綜合上面怕説的,任何一起案件在開庭之前都是需要雙方進行調解的,或者要求雙方庭外和解,如果確實協商不好的情況下,就可以直接開庭,用法律的手段來進行處理這起案件,所以,作為當事人能和解就儘量和解,不能和解的就直接訴訟,不同的情況自己就可以用不同的方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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