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訴訟中的涉外因素是指什麼?
民事訴訟大家都不陌生,對於國內發生民事糾紛而言,人們經常通過民事訴訟來維護自己的財產、名譽以及生命安全。一旦民事糾紛涉及到國外,就會產生不一樣的處理方式。民事訴訟中有一種情形叫做涉外民事訴訟,那麼涉外民事訴訟中的涉外因素是指什麼?涉外訴訟的原則又有哪些?小編馬上在下文中做出詳細解答。
一、涉外民事訴訟中的涉外因素
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糾紛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1)法律關係主體具有涉外因素,作為糾紛主體的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
凡是一方向我國人民法院依法提起的訴訟,都是涉外的民事訴訟。
(2)法律關係的內容具有涉外因素,即訴訟當事人之間民事法律關係的設立、變更、終止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
比如合同不是在我國境內簽訂的,變更某種財產關係或人身關係不是在我國進行的,某種權利的喪失也不是在我國發生的。只是因為在我國人民法院起訴、應訴,而成為我國涉外民事訴訟。
(3)法律關係的客體具有涉外因素,訴訟當事人爭議的訴訟標的物在外國。
當事人爭執的財產在國外,我國人民法院判決後,需要在外國執行的民事訴訟,是訴訟的客體方面含有涉外因素的訴訟。因訴訟的客體涉外,所爭執的標的不在我國,我國人民法院判決後,如果當事人不履行判決所確定的義務,我國法院就無法執行在外國的財產,需要外國法院協助執行。只要爭執的財產在國外,人民法院判決後,在外國才能實現其權利的訴訟,就是涉外訴訟。
一個民事糾紛中,只要具備上述任何一個要素,即為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糾紛。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關係的當事人因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即形成涉外民事訴訟。
二、涉外訴訟的原則
(1)適用我國訴訟法的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237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涉外民事訴訟,適用本編規定。本編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
(2)國際條約優先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23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3)司法豁免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239條:對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外國人、外國組織或者國際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辦理。
(4)委託中國律師代理訴訟的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241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需要委託律師代理訴訟的,必須委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律師。
(5)使用我國通用語言文字的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應當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的語言、文字。當事人要求提供翻譯的,可以提供,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上文本站小編分別通過法律關係主體、客體、內容這三個方面來講述涉外民事訴訟中的涉外因素,只要其中一個因素成立,就可以稱之為涉外民事訴訟。在涉外民事訴訟的過程中,當事人應委託中國律師而非外國律師,應使用中文而非外文。雖然是涉外民事訴訟,也要依照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律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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