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執行裁定對象嗎
一、裁定不屬於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對象嗎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對象為訴訟程序中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執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不屬於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對象,受錯誤執行裁定影響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執行異議、執行異議之訴以及執行監督程序進行救濟。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法院
民訴法規定,案外人應當向做出該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起訴。起訴法院可能為一審法院,也可能為二審法院。提起再審的向做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的目的在於糾錯,旨在完全推翻原判決。由上級法院管轄有利於實現內部監督。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目的在於保護權利,只須撤銷原判中對第三人不利益部分對其的效力。原判法院對了解案情,便於快速解決糾紛,提高訴訟效率。另外,如生效裁判是仲裁機構的裁決書和調解書,應由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三、第三人撤銷之訴判決的效力問題
如果法院審理認為訴訟請求成立的,原生效裁判中對第三人不利益部分對第三人失去效力,第三人得以對抗原訴當事人的請求,但在原當事人中繼續有效。但是在第三人不利益部分與原訴訴訟利益不可分割時,維持原裁判在原訴當事人之間的效力就不可避免對第三人造成不利,法院就應該撤銷整個判決。為保護善意第三人的權益,判決對基於原判決取得權益的善意第三人不產生影響。
四、第三人撤銷訴訟的起訴期間
為避免對法律關係造成長期的不穩定,維持裁判的公信力,法律對第三人提起撤銷訴訟做了必要的限制。《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三款規定,案外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生效裁判侵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這裏的“六個月”應理解為除斥期間。
案件比較複雜的情況下一定要找經驗比較豐富的律師,這樣不但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還可以為自己爭取其他的權益。第三人撤銷之訴一定要把握六個月的訴訟時效,否則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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