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後與第三人撤銷之訴並存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執行異議後與第三人撤銷之訴並存的規定是怎樣的?
執行異議後與第三人撤銷之訴不可能並存的,案外人先啟動執行異議程序的,對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認為原裁判內容錯誤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只能向作出原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而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案外人先啟動了第三人撤銷之訴,即便在執行程序中又提出執行異議,也只能繼續進行第三人撤銷之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零三條案外人對人民法院駁回其執行異議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申請再審,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執行異議與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區別有哪些?
1、兩者的本質不同。第三人撤銷之訴本質是新訴,是對第三人實體權益的救濟並且是第一次救濟。案外人執行異議是特別救濟程序。
2、兩者適格主體範圍不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格主體是“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並且第三人必須是原審訴訟案件外的第三人。案外人執行異議的主體,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的主體主要是指物權人但不限於物權中的所有權人。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申請執行異議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或者複議申請人申請複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具體的異議或者複議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並附下列材料:
(一)異議人或者複議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二)相關證據材料;
(三)送達地址和聯繫方式。
綜上所述,執行異議跟第3人撤銷之訴是不會並存的,如果案外人對法院的執行存在異議,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異議的,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沒有任何證據顯示法院執行程序損害當事人合法程序的,法院不會停止執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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