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雙方中間人傳話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一、合同糾紛雙方中間人傳話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合同糾紛雙方中間人傳話法律效力是如果能夠得到雙方的認可,也是有效的。惡意串通使之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為牟取不法利益合謀實施的違法行為。惡意串通的合同具有以下兩個特徵:
1、當事人雙方是出於故意。
因惡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的當事人都是故意的,這種故意的本質在於通過損害他人的利益來獲取自己的非法利益。當然因惡意串通而成立的合同不以行為人已經或必然獲得了非法利益為必要條件,只要的惡意串通,危及他人利益的故意就可以認定。這裏需要注意的是,因惡意串通成立的合同,未必都是當事人的故意,例如當事人的代理人於對方當事人或對方當事人的代理人串通危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訂立合同,就不應認為是當事人的故意。代理人的故意足以構成惡意串通。
2、惡意串通的合同是為牟取非法利益。
當事人訂立惡意串通的合同的目的就是為了取得非法利益。這種非法利益可以又不同的表現形式。例如在招投標過程中,投標人之間串通,壓低標價;在買賣中,雙方抬高貨物的價格以獲取賄賂等。
二、惡意串通的合同效力如何
惡意串通的合同一般都損害了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是情節惡劣的違法行為。由於這種行為是由於雙方相互勾結在一起,共同損害第三者的利益,因此這種合同在被確認無效後,在處理上不是一方賠償另一方的損失或者互相的賠償損失,而是則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收繳雙方所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1、《民法典》規定:
(1)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2)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應當受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或者第三人。
2、《民法典》規定: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
在日常生活當中一旦合同發生的一些糾紛,雙方當事人是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來進行解決的。在這過程當中,如果請求第3人予以調解的話也是可以的,並且調解的結果,得到雙方的認可就可以達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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