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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第三人撤銷之訴又怎麼執行?

一、法院對第三人撤銷之訴又怎麼執行?

法院對第三人撤銷之訴又怎麼執行?

法院審理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案件時,先對第三人提出的撤銷理由進行審理,撤銷理由成立的,法院應當撤銷或者變更原審裁判和調解對第三人不利的部分,並同時對第三人與原審當事人之間、原審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關係重新作出裁判,即“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撤銷理由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第三人提起的撤銷之訴是依據新事實提起的新訴,對新訴的裁二判,當事人和原訴的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事由有哪些?

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的撤銷事由主要有以下幾類:

(1)當事人惡意串通進行訴訟,損害其利益;

(2)第三人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所處分的財產擁有物上請求權;

(3)原訴遺漏了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損害了其利益。三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提起該訴訟。該6個月期限的規定與申請再審的期限規定是一致的。另外,如果第三人是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原裁判損害自己利益的,既可以依法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也可以以案外人身份提起執行異議。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管轄法院作為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這樣規定,一是考慮到作出原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比較瞭解案情,有利於案件的審理;同時可以充分發揮原審法院的自身糾錯功能;二是避免出現下級法院撤銷或者變更上級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情況。

三、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期限是什麼?

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全上面所説的,第三人撤銷之訴是需要第三人直接向原判決的法院提出來,一般在法院受理自己的案件時,也會對提出的請求進行審查一,只有確定符合條件才會依法的受理自己的案件,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可以多諮詢一下,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