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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後執行異議是針對什麼情況?

一、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後執行異議是針對什麼情況?

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後執行異議是針對什麼情況?

執行異議之訴涉及執行程序中,是對執行標的物有異議。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民事訴訟中,對法院判決裁定等生效的法律文件中所載標的物有異議,申請撤銷。兩種訴的申請階段不同。

第三人撤銷之訴即為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由該規定可知,能夠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格當事人既包括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亦包括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同時,第三人撤銷之訴這一制度的設立除了是賦予第三人在其因故未能參加訴訟而最終權利受損時的救濟訴權,其目的還在於遏制近些年來屢見不鮮的虛假訴訟。在這些虛假訴訟中,原、被告常常通過騙取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來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和案外人再審申請制度的區別

1、兩者的本質不同。第三人撤銷之訴本質是新訴,是對第三人實體權益的救濟並且是第一次救濟。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屬於再審制度,是特別救濟程序。

2、兩者適格主體範圍不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格主體是“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並且第三人必須是原審訴訟案件外的第三人。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的主體,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的主體主要是指物權人但不限於物權中的所有權人。

3、適用的程序不同。第三人撤銷之訴適用一審程序,案外人申請再審之訴適用審判監督程序。

因此,當事人如果是提起了第三人撤銷之訴,那麼這裏的執行異議,只可能是對原來訴訟案件中的執行標的物存在着異議。在一個民事訴訟案件中,當事人雙方雖然都不是第三人,但是他們的案件牽涉到了和這個案件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或者是直接在執行的過程中牽扯到了第三人的利益,那麼第三人他是可以向法院發起起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