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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開庭原告不到場律師在怎麼辦?

一、開庭原告不到場律師在怎麼辦?

法律規定開庭原告不到場律師在怎麼辦?

開庭原告不到場律師在完全是可以繼續的開庭審理的。在開庭時,如果原告沒有到場,且沒有經過的批准,可以按照撤訴處理,或者根據需要作出延期審理的決定。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二、原告開庭可以不到現場嗎?

可不出去法庭。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委託代理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兩人以上,前者稱為“單獨代理”或“一人代理”,後者稱為“共同代理”。在共同代理的場合,授權委託書應當明確各個委託代理人的代理權限,以防委託代理人有權隨時辭卻委託,但應及時通知被代理人即委託人和有關當事人,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委託代理人承擔。委託代理人應當正當合理地行使代理權,不得濫用代理權損害被代理人利益。委託代理人有權在代理權限範圍內自主地為意思表示。委託代理人應當親自完成受託事項,不得擅自轉委託,除非在緊急情況下。

當事人可以不出庭,但是要委託親戚朋友作為訴訟代理人代理,代理人出庭視為當事人出庭,要向法院提交委託書及其他相關材料: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推薦材料和當事人屬於該社區、單位的證明材料。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如果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的話,雙方當事人都是可以委託訴訟代理人的,原告委託訴訟代理人之後自己不參加訴訟活動也是可以的,因為已經有了委託訴訟代理人,可以全權的處理相關的訴訟方面的事項,所以這是可以繼續開庭審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