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是否扒竊行為累計超過三次才構成盜竊罪嗎?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如果普通的盜竊的數額達不到標準,會適用多次盜竊的條文,就是説即使三次盜竊的數額也達不到立案標準,但是構成多次,就可以追究刑事責任了。但是扒竊與多次盜竊是並列關係,只要一次就可以構成犯罪,並且不要求數額
我國《刑法》明確將扒竊以列舉的方式成為盜竊罪的罪狀之一,是行為犯罪,只要實施了扒竊行為,就構成犯罪,不論竊得財物多少。對於一年內在公共場所扒竊幾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所謂多次盜竊,應為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
對於“多次”的認定,應當綜合考慮犯罪故意的產生、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客觀分析、認定。對於行為人基於同一犯意在同一地點對多人、多户實施犯罪的,如在一次犯罪中對一棟居民樓房中的幾户居民連續實施入户盜竊的,一般應認定為一次犯罪。
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的五種情形:
(一)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這是刑法關於盜竊罪數額的限制。盜竊數額的認定,按照最高人民《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執行。
(二)多次盜竊。所謂多次盜竊,應為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這一規定主要指三次以上盜竊累計數額仍達不到較大者。
(三)入户盜竊。刑法修正案
(八)對入户盜竊,不論次數,不論盜竊價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責任。入户盜竊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住宅權,而且極易引發搶劫等惡性刑事案件,嚴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
(四)攜帶凶器盜竊。所謂攜帶凶器盜竊的“兇器”應為兩類。一類是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如槍支彈藥、爆炸物、管制刀具等,這些在辦案實踐中應當由規定的部門進行鑑定。另一類是為盜竊而準備的兇器,不屬於國家管制的器具,如棍棒等。
(五)扒竊。司法實踐中一般理解為在公共場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祕密竊取他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的行為為扒竊。
我們國家嚴厲打擊侵犯公民財產安全的犯罪,盜竊罪損害的不僅是社會公眾的財產利益,更多情況下還會損害社會的和諧穩定,造成不良的社會風氣,我們應當遵法守法,舉報盜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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